广州市第四批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认定申报时间、条件要求
为加快培育总部经济,吸引更多跨国公司来广东省设立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助推广东外资高质量发展、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根据工作部署及《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相关规定,广州市现开展第四批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于4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并附PDF格式文档光盘)报送广州市商务局(外资管理处)。
二、申报对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跨国公司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形式在我省设立的,通过投资、授权等方式承担跨区域(含国家或地区)若干家企业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法人机构。境外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承担部分地区总部功能的总部型机构视同地区总部管理。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
2. 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3.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 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 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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