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标准
申报广东专利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和《第十届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评选标准如下:
(一)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2. 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3. 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4. 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5. 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二)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报人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 申报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3. 申报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 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1. 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个人已获得广东专利奖;
2.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二、评选流程
(一)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选流程如下:
1.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2. 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还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
3. 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4. 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5. 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说明;
6.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7. 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8. 其他有关材料。
9. 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0. 申报人发明创造的基本情况说明;
11. 申报人发明创造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以及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证明材料;
12. 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报:
1.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单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其他符合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单位推荐;
2.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
3.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专利奖励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4.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和推荐、自荐意见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业评审组通过书面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
5.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制定拟奖项目建议方案并提出重点项目答辩建议,提交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6. 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广东专利奖拟奖名单,并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7. 公示期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将拟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8. 获得广东专利奖的单位以及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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