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一)前提条件
1. 申报企业需为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2020年认定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直接参加本次申报),其他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 。
2. 申报企业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3.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4.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
(二)基本条件
1. 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
2.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
3.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
4. 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
(2) 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
(3) 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
(4)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
(三)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
1. 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80%以上(5分);70%-80%(3分);60%-70%(1分);60%以下(0分) 。
2. 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企业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精良。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例如5S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等;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
3. 特色化指标(满分25分)
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拥有自主品牌;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或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
4. 创新能力指标(满分25分)
企业创新能力成效显著,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获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者PCT国际专利申请(已公布);或5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
二、申报流程
(一)系统申报
企业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zjtx.miit.gov.cn)线上填报 。
(二)申报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4年9月25日—2024年10月25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
(三)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
(四)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
(五)办理流程
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价―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公示―发文公布 。
三、材料清单
1. 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
2. 2024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3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
3.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在深圳信用网下载国家标准版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
4. 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年度审计报告未体现研发费用,可补充提交研发专项审计报告) 。
5.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证明材料(只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分值较高的一项知识产权;其中“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需提供“附件2:知识产权指标说明”中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需提供企业申请该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Ⅱ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以上均不包含到申报截止日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
6. “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指标证明材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可提供报统计局的2023年企业年报中“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截图,截图中包含研究开发人员合计数据,并加盖企业公章) 。
7. “建立研发机构级别”证明材料(经政府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需提供认定证书或文件;未经认定的需提供已建立研发机构的相关佐证材料) 。
8. 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材料 。
9. 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证明材料(需企业自证,加盖企业公章,不接受第三方机构的证明材料) 。
10. 拥有自主品牌证明材料(注册商标,或产品、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已经实现收入材料) 。
11. 2024年度营收5000万元以下企业,提供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8000万元以上证明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备案材料、银行到账凭证,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证明材料) 。
12. 建立研发机构证明材料(需提供研发机构认定文件,或企业自建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
13. Ⅰ类知识产权证书(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可不提供。集成电路设计布图、海外发明专利等其他I类知识产权的仍需提供) 。
14.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证明材料(此项非必须) 。
15.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企业组名单证明材料(此项非必须) 。
16.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
17. 主导产品属于“工业六基”、“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网络强国建设重点领域”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
18. 国家标准版的企业信用报告(可在深圳信用网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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